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
- 原告
- 黃舜強
- 原告
- 黃維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清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宵良律師
- 被告
- 張敦竣
- 被告
- 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琮閔
- 被告
- 鍾埔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0月17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3年9月27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