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泓翰
- 即原告
- 陳妍臻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洪珮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佳樺
- 即被告
- 銓聯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冠婷律師(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或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