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出資額或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泓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泓翰 陳妍臻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珮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佳樺 銓聯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或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