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金農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英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房修緯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
蔣瑞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房修緯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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