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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蔡孟君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金農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英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蔣瑞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房修緯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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