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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孫藝娜

  • 當事人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蔡枝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枝春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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