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蔡政瑋、蔡枝春、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枝春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郭旭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