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1號
- 原告
- 陳國雄
- 訴訟代理人
- 趙建興律師
- 被告
-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百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萬9215元,然查本件原告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3547萬9890元(土地部分:563x2000+703x730+32854x730+120
46x730+454x2000=0000000+513190+00000000+0000000+908000=0
0000000元;建物部分:103800元。總計為00000000元。)。第
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之規定,第二項係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價額。第三項請求
給付租金285萬元。依法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7萬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萬8864元,原告僅繳納2萬9215元,尚欠31萬964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