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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1號

交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告
休旅家生活休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百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2萬9215元,然查本件原告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3547萬9890元(土地部分:563x2000+703x730+32854x730+120

46x730+454x2000=0000000+513190+00000000+0000000+908000=0

0000000元;建物部分:103800元。總計為00000000元。)。第

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之規定,第二項係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價額。第三項請求

給付租金285萬元。依法聲明第一項及第三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7萬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4萬8864元,原告僅繳納2萬9215元,尚欠31萬964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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