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豪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4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7,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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