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侯驊殷
- 當事人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亞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81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50,411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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