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13號
- 上訴人
- 子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碩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青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5,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5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百青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5,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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