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雲端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徐國訓

  • 原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訓 當事人間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112 年度補字第867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