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雲端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詩淵、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徐國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被 告 諾克威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訓 當事人間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雲端服務費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718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裁定(112 年度補字第867號)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