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唐敏寶、林秉賢、林萱
- 當事人蔡陽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陽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建和、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18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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