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 上訴人
- 蔡陽卿
- 被上訴人
- 葉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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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柏源
賴承諺
許召楚
高浚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11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