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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石慶熊祥雲趙薏涵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月婷
訴訟代理人
郭崇慧
訴訟代理人
戴正緯
訴訟代理人
劉浚騰
被告
賢鳳連

彭黃英

王 嵐

張克容

韓亞芝

胡德秀

劉美伶

吳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吳慶昌」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林文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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