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恒隆能源有限公司、彭閔、彭正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恒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 閔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彭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小客車乙輛及行車執照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返還車輛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5萬9千元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76萬2,833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萬8,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就判決確定前清償期已屆至部分,於原告按月以新臺幣1萬9,667元為被告葉俊毅供擔保後,准為假執行;惟被告以按月新臺幣5萬9千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過程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雅菁,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彭閔,其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9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向富豪聯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豪公司)承租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每月計付一期租金新臺幣(下同)5萬9千元,共36期,租賃期間109 年10月24日至114年10月23日。原告租車後借給被告使用, 但原告前法定代理人張雅菁與被告於111年1月24日協議離婚時,即已告知終止兩造就系爭車輛之使用借貸契約,並要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予原告,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於112年4月7日發函終止兩造使用借貸契約並催告被告返還系爭車輛, 被告竟拒絕返還,原告爰以起訴狀送達於被告時終止兩造使用借貸契約之意思表示,及請求自契約終止後迄被告返回系爭車輛為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目前無法還車,要用來做生意,請依法判決。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車輛租賃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7至51頁),被告對此並未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民法第472條 第1款定有明文。又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 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70條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辯稱目前無法還車,要用來做生 意等語。然查,被告前為原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因處理原告公司之事務,未約定借貸期限而借貸系爭車輛。然而被告現今已離開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未再委任被告處理原告公司之事務,且前於與原告公司前法定代理人張雅菁協議離婚時,已告知被告終止借貸契約,依此情形,可認借貸之目的業已完成,原告公司為自用而通知被告終止系爭車輛借代契約,依上揭法文,應認兩造間系爭車輛之借貸契約業已合法終止,被告應返還系爭車輛。又查,原告未再同意被告繼續使用系爭車輛,被告所稱另要做生意而無法還車,並非原借用之目的,也無法以此定其借用期限,既經原告合法催告被告,有郵局存證信函,及起訴狀送達證證書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9、51、71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即屬有據。 (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業已合法通知被告 終止借貸契約,被告應返還系爭車輛,認定已如前述,被告為自己另做生意之用而未返還,而使用系爭車輛,實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並致原告每月受有繼續支付5萬9千元租金予富豪公司之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本院審酌原告每月支付5萬9千元租金予富豪公司,認被告使用系爭車輛之利益,亦應為每月5萬9千元,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給付5萬9千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亦屬有據。另起訴狀繕本已於112年6月9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並於同年月19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7頁),則被告請求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亦屬有據。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黃英寬 附表 車號 RDB-0787 廠牌 LAND ROVER 車型 Range rover SDV6 HSE 排氣量 2993CC 顏色 白色 引擎車身號碼 SALGA2BK8L581695 出廠年份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