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恒隆能源有限公司、彭閔、彭正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7號 原 告 恒隆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 閔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彭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9行關於「被告葉俊毅」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