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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潘怡學陳昱翔

原告
張祐剛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告
邱千惠(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被告
黃慈昭(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被告
邱秀惠(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被告
祭祀公業陳四裕
被告
特別代理人 陳元杰
被告
陳定邦
被告
李啓洋
被告
陳武男
被告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被告
陳家和
被告
陳怡如
被告
陳俊宏
被告
陳詠霖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告
李辰震
陳桂田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陳信雄 南投縣○○市○○路000○0號
陳建雄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陳秀端 彰化縣○○市○○街00號
陳秀卿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2
李和勝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陳世雄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阿絨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秀花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陳存信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51巷32弄7

李浩震

陳淑敏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楊月寶(即陳永禎之繼承人)

陳林娟娟(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陳世裕(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陳世豐(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林得暉(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林得中(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林美鳳(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邱泓錫(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琮婷(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彥程(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陳麗卿(即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興(即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麗卿、陳建興為被告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蒼海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卿、陳建興,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憑,繼承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麗卿、陳建興為被告陳蒼海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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