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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陳文爵潘怡學陳昱翔

  • 原告
    張祐剛
  • 被告
    邱千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5號 原 告 張祐剛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邱千惠(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黃慈昭(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秀惠(即邱魏壬之繼承人) 祭祀公業陳四裕 特別代理人 陳元杰 被 告 陳定邦 陳桂田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李啓洋 陳信雄 南投縣○○市○○路000○0號 陳建雄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陳秀端 彰化縣○○市○○街00號 陳秀卿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之12 李和勝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 陳世雄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武男 陳阿絨 臺中市○○區○○街00號 陳秀花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童瑞年 被 告 陳家和 陳怡如 陳俊宏 陳詠霖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李辰震 陳存信 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251巷32弄7 李浩震 陳淑敏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楊月寶(即陳永禎之繼承人) 陳林娟娟(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陳世裕(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陳世豐(即陳蒼敏之繼承人) 林得暉(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林得中(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林美鳳(即林陳秀枝之繼承人) 邱泓錫(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琮婷(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邱彥程(即邱敏雄(兼邱魏壬)之繼承人) 陳麗卿(即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 陳建興(即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麗卿、陳建興為被告陳蒼海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蒼海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卿、陳建興,均未拋棄繼承,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憑,繼承人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陳麗卿、陳建興為被告陳蒼海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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