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憶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震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704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震茂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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