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 原告
- 洪安淇
- 訴訟代理人
- 簡偉凱律師
- 被告
- 林振廷
- 被告
- 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請求傳訊之證人黃忠厚未到庭,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有再傳訊證人黃忠厚到庭說明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本件被告請求傳訊之證人黃忠厚未到庭,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有再傳訊證人黃忠厚到庭說明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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