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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洪安淇
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
被告
林振廷
被告
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請求傳訊之證人黃忠厚未到庭,本院審酌本件卷證後,認有再傳訊證人黃忠厚到庭說明必要。爰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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