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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查閱、抄錄及複製公司簿冊文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賴秀雯

  • 當事人
    永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梁培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梁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及複製公司簿冊文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參見本院卷第55頁被上訴人提出「民事陳報狀」之「訴 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新台幣165萬」等字樣),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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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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