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9號 原 告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甘逸偉會計師 被 告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補第114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 萬1,29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