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9號
- 原告
-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甘逸偉會計師
- 被告
-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博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補第114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1,29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