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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被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0元(已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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