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鴻、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莊添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鴻 被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0元(已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限原告於收 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