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 原告
-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即聚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昌鴻
- 被告
-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添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70元(已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並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112年5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收費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