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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8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冠霖

原告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訴訟代理人
劉翔榮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被告
江木林
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經由訴外人宬炘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宬炘公司)員工朱芸妮居間仲介,與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簽立之不動產買賣意願書(下稱系爭意願書)無效,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66萬元。而宬炘公司前依系爭意願書之約定,請求原告給付服務報酬等情,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判決(下稱另案)駁回宬炘公司之訴,宬炘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有另案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5-372頁)。是系爭意願書是否成立生效,實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矛盾,本件自有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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