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原告
雙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聯合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綾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