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 原告
-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玲玉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泉勝律師
- 被告
- 葉子宸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若本件被告於該旅行契約事件中勝訴,則本件原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原告即無可能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