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
    劉玲玉

  • 原告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子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原 告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葉子宸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若本件被告於該旅 行契約事件中勝訴,則本件原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原告即無可能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本 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黃馨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