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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簡佩珺

原告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告
葉子宸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稱兩造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案件已調解成立,原告並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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