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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3 日
  • 法官
    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
    劉玲玉

  • 原告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葉子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原 告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玲玉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被 告 葉子宸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 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稱兩造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案件已調解成立,原告並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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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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