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8號
- 原告
- 麗康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玲玉
- 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泉勝律師
- 被告
- 葉子宸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原告具狀稱兩造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案件已調解成立,原告並已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是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