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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吳金玫

  • 當事人
    莊金安蕭吉本即鉅府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莊金安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蕭吉本即鉅府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洪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 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13年9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兩造之合夥關係因雙方信賴關係已破裂,依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已於109年12月8日解散,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並請被告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㈡被告另通知其以上開存證信函聲明退夥,原告就此有何意見? ㈢兩造合夥關係若經解散,依民法第694條、第697條之規定,本案可否請求合夥關係分配利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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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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