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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莊金安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蕭吉本即鉅府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洪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被告於113年9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兩造之合夥關係因雙方信賴關係已破裂,依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已於109年12月8日解散,請原告提出相關證明,並請被告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㈡被告另通知其以上開存證信函聲明退夥,原告就此有何意見?

㈢兩造合夥關係若經解散,依民法第694條、第697條之規定,本案可否請求合夥關係分配利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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