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芷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芷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翔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0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