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03號
- 原告
- 艾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宗殷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紀冠羽律師
- 被告
- Martin Moravci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31日宣判,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於被告,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