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陳文爵陳僑舫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念川有限公司法人林富盈陳榮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俊龍 被 告 念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富盈 被 告 陳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85,102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念川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念川公司)、林富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壹、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念川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20日邀同被告林富盈、陳榮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0日起至115年8月20 日止,利息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593%加碼年息2.08 %計算(目前為年息3.673%),償還方式前三年(108年8月2 0日至111年8月20日)按月繳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變更 後(111年8月20日至115年8月20日)償還方式依年金法分48期本息平均攤還,倘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成,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料被 告等僅繳納本息至112年4月20日止,現尚欠原告1,685,102 元及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屢經催討,被告等均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被告等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又被告林富盈、陳榮洲擔任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陳榮洲則以:我確實有擔任本件保證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但我沒有能力還款。我唯一的兒子往生,我還有孫女要扶養,我沒有資力可以清償,請求向借款人催討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念川公司、林富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及變更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授信約定書、基準利率變動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27頁),且 為被告陳榮洲所不爭執,又被告念川公司及林富盈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均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對於上開事實視同自認,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被告念川公司向原告借貸,尚積欠1,685,102元及自112年4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未付,應負清償之責,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念川公司給付上開金額,為有理由。 ㈡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第1、2項定有 明文;又保證債務之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觀之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故連帶保證縱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自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檢索抗辯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林富盈、陳榮洲係擔任被告念川公司與原告間就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說明,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不能主張同法第745條之檢索抗辯權 ,故被告陳榮洲稱:請求先向借款人求償等語,並無理由。原告依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富盈、陳榮洲與被告念川公司連帶給付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卉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