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莫克威、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林淑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莫克威 被 告 立群生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慧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