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致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上 訴 人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佩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693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公司印文,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