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潘建廷、林俊良、洪佳蓉
- 原告蔡碧屘、鄭至哲、鄭琇珊、鄭琇珈、鄭琇尹
- 被告王崇宇、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私立居家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原 告 蔡碧屘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原 告 鄭至哲 鄭琇珊 鄭琇珈 鄭琇尹 被 告 王崇宇 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廷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私立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洪佳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鄭至哲、鄭琇珊、鄭 琇珈及鄭琇尹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4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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