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蔡碧屘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原告
鄭至哲
原告
鄭琇珊
原告
鄭琇珈
原告
鄭琇尹
被告
王崇宇
被告
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建廷
被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私立居家
被告
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被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洪佳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鄭至哲、鄭琇珊、鄭琇珈及鄭琇尹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4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