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51號
- 原告
- 蔡碧屘
- 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
- 原告
- 鄭至哲
- 原告
- 鄭琇珊
- 原告
- 鄭琇珈
- 原告
- 鄭琇尹
- 被告
- 王崇宇
- 被告
- 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建廷
- 被告
-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私立居家
- 被告
- 長照機構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良
- 被告
- 社團法人臺中市大大人長期照護關懷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洪佳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暐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1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鄭至哲、鄭琇珊、鄭琇珈及鄭琇尹未到庭,而當事人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4時1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