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林建甫
- 原告柯朱双
- 被告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柯朱双 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律師 被 告 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柯朱雙」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朱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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