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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柯朱双
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律師
被告
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柯朱雙」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朱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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