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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 原告
    柯朱双
  • 被告
    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柯朱双 訴訟代理人 游雅玲律師 被 告 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甫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柯朱雙」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朱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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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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