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黃純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純真 悅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權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春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46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7,088元(計算式:原判決附件二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復必要費用270,695元-被告已依原判決 附件二系爭鑑定報告所示修復必要費用修復完成部分133,607元= 137,0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