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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7號

撤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告
蔡吉茗
被告
吳淑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漢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參加訴訟人 安禾艾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珍
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
複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

楊宜璇律師

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衍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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