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
- 上訴人
- 瑞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延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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