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陳文爵、潘怡學、陳昱翔
- 法定代理人陳宏綸
- 上訴人蘇金豊
- 被上訴人鄭寶綢、林佳琦、蕭友信、黃謝玉雲、陳孟章、黃國智、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6號 上 訴 人 蘇金豊 被 上訴 人 鄭寶綢 林佳琦 蕭友信 黃謝玉雲 陳孟章 黃國智 尊宏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1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能補繳裁判費,有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許瑞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