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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陳文爵林秀菊陳昱翔

  • 當事人
    呂佳儒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9號 原 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李德琪 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595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且原告亦自承本件與原告先前起訴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2號為同一案件,亦有違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規定,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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