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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煒達律師
被告
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迺斌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113年5月17日前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一、證人陳文健所稱:「新式鋰電池「RoyPow」廠牌,一顆價值3萬2000元」等語,該「RoyPow」廠牌新式鋰電池之型號為何?且該型號之新式鋰電池現是否仍製造銷售中或已經停產?二、原告備位聲明依112年2月21日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則和解契約所稱「RoyPow」廠牌新式鋰電池是否係種類之債?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者係電池或係電池之對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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