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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 法官
    潘怡學

  • 當事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2號 上 訴 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野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5,95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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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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