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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2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郭永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翰瑋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392號返還借名登

記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8萬6,459元【

本訴部分:161萬859元、反訴部分:97萬5,600元(反訴先位聲

明:38萬7,600元、反訴備位聲明:97萬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價額最高者定之),合計258萬6,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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