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
    吳威漢、陳彥羽

  • 原告
    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漢 被 告 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