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侯驊殷
- 法定代理人吳威漢、陳彥羽
- 原告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圓淬空間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威漢 被 告 好食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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