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
- 抗告人
- 翁宥成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友鑽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尚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友鑽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尚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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