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董庭誌
- 原告翁宥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 抗 告 人 翁宥成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友鑽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尚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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