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董庭誌

  • 原告
    翁宥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 抗 告 人 翁宥成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友鑽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尚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政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