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董庭誌

抗告人
翁宥成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友鑽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謝尚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提起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4月22日裁罰證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裁定,限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2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