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許石慶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1萬02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