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錦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展全砂石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慶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金鏞
- 即被告
- 林知世
- 即被告
- 受 告 知
- 即被告
- 訴 訟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2544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
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