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保升物聯有限公司、陳榮泰、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8號 原 告 保升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泰 訴訟代理人 譚佳葳 被 告 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朱宥綻 被 告 祥樺物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8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