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4號
- 原告
-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陸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百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 被告
- 沈國屏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市政府民國112年8月2日府授勞動字第1120218036號行政處分書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原告已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