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詹陸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4號 原 告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陸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沈國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市政府民國112年8月2日府授勞動字第1120218036號行政處分書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原告已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