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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0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寶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陸銘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被告
沈國屏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張馨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3年2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市政府民國112年8月2日府授勞動字第1120218036號行政處分書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原告已撤回本件訴訟,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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