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漣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64號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74,780元本息,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則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金額逾252,000元部分之本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22,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