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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給付設計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侯驊殷

上訴人
即被告
吉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漣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264號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74,780元本息,而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則請求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金額逾252,000元部分之本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22,7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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