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

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僑舫

上訴人
即原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請求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040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