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張豈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豈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請求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040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黃俞婷